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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芜湖恒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2号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芜湖恒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芜湖恒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芜湖恒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21839.33元。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芜湖恒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118元,保全费用2770元,申请执行费6331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