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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一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伦、李向阳与李向阳、河南省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李向阳,河南省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屈成军,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王伦,农民。系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号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司机。被告:李向阳,农民。系豫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被告:河南省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烟城市场602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被告:屈成军。系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司机。被告: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系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P×××××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地址:山东省东阿县鱼山乡驻地交管所院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伦诉被告李向阳、河南省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屈成军、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伦负担。审判员  谷跃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