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周斌、江树昌、黄秀斌、福建省航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省航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斌,江树昌,黄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代表人章惠妹,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航旭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经理。被执行人周斌,女。被执行人江树昌,男。被执行人黄秀斌,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树昌、周斌就宁德市蕉城区房产每季度均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树昌、周斌每季度应从杨旺兴处收取的租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