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华诉被告吴某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华,吴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段某华,女。被告吴某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华诉被告吴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华负担。审判员 丛美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