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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310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温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6日审结。该案(2012)市中民初字第3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某在中国建行枣庄光明路支行62×××11账户存款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苗义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