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310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温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6日审结。该案(2012)市中民初字第3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某在中国建行枣庄光明路支行62×××11账户存款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苗义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