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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雪梅、墨恒与安徽省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梅,墨恒,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朱雪梅,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墨恒,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梅、墨恒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梅、墨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