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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贺永祥与袁国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祥,袁国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106号申请执行人贺永祥,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袁国钿,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永祥与被执行人袁国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国钿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31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