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贺永祥与袁国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祥,袁国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106号申请执行人贺永祥,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袁国钿,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永祥与被执行人袁国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国钿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31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