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园芳与荚存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园芳,荚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240-2号申请执行人:王园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荚存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园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荚存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荚存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园芳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荚存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1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53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荚存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4328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协议,申请人王园芳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荚存富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荚存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32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