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运山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山,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陈运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本院在执行(2015)田法执字第315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田民一初字第6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零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