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洪俊与被上诉人张雪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俊,张雪,张淑艳,张洪印,王香兰,张跃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俊,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护士,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艳,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印,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双辽市。原审被告王香兰,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原审被告张跃,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上诉人张洪俊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洪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张洪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