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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洪俊与被上诉人张雪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俊,张雪,张淑艳,张洪印,王香兰,张跃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俊,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护士,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艳,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印,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双辽市。原审被告王香兰,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原审被告张跃,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上诉人张洪俊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洪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张洪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