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民辖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进武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劳动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辖字第17号原告杨进武。被告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荆亮,系该法院院长。2014年11月24日杨进武因劳动纠纷一案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被告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为此,2014年11月26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系其本单位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进武以当事人双方协商妥当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进武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杨进武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