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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丽诉张立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张立,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44号原告张丽,女,汉族,被告张立,女,汉族,被告李勇,男,汉族,原告张丽诉张立、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丽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张立找到原告称其丈夫公司需流动资金想从原告处借款,因原告与张立在此前发生过业务,且张立系新乡银行的支行行长,其丈夫李勇自己开办房地产公司,其家庭经济状况极为良好。为此,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将600万元打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张立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未予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张立已于2014年7月9日死亡,且无继承人参加诉讼。而李勇与张立也于2011年12月2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时,其二人已不存在夫妻关系。故,原告张丽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于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的起诉。原告张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