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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阿不都热依木·合加与被执行人张春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不都热依木·合加,张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依木·合加,男,维吾尔族,1946年2月14日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张春珍,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三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阿不都热依木·合加与被执行人张春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市民三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义  ·巴图审 判 员 田      仲助理审判员 艾尼瓦 · 司坎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热比古丽·艾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