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左某某,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