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占槐与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槐,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杨占槐,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身份证号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明,系经理。本院认为,原告在安华农业保险处保险,2014年10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88,384.00元。被告不予赔偿。现原告起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属告诉主体错误,应起诉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洮南中心支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占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红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继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