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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徐天华诉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华,庄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庄行初字第1号原告:徐天华。委托代理人:徐仁龙。被告: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原告徐天华诉被告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天华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华撤回对被告庄河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黎审判员  潘红枫审判员  曲长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