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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智运与岳增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运,岳增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王智运。被告岳增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运与被告岳增书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增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智运撤回对被告岳增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智运承担。审 判 长  祝士业人民陪审员  马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传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