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国利与郭方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国利,郭方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国利,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乌海市公路局退休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方马,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杨国利因与被申请人郭方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国利申请再审称:其为贺中平担保向郭方马借款二百五十万是事实,但贺中平已将全部借款还清,并非只偿还了一百万。因贺中平现在沈阳营口市看守所羁押,申请人无法取得贺中平的还款凭证,申请人找到贺中平的律师,律师会见贺中平后提供了一张神木县农行北郊支行的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法院以质证期限已过,没有进行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杨国利申请再审事由没有新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杨国利再审申请。。经审查,二审法院在开庭前,曾依杨国利书面申请前往陕西省神木县农行北郊支行调取证据,但调取的证据不能证实杨国利的主张。杨国利再次申请调查贺中平农行账户(提供银行卡号),是在庭审结束后,举证期限已过,二审法院没有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再审审查期间,杨国利未能提供新证据证实贺中平已还清全部借款。综上,杨国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国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魏丽萍代理审判员 郑晓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法律文书引用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