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淮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叶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杨舒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勇,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李茜,该局副主任科员。一审第三人:宋立群,女,198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夏集镇。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商房产公司)诉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行初字第000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商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靖,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岳勇,一审第三人宋立群的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宋立群经人介绍,到文商房产公司处报名参加了由其主办的文商城体验馆店长职位招聘,经文商房产公司审查合格后,宋立群应聘入职。2012年5月至6月17日,宋立群按文商房产公司的要求参加了由其主办的培训学习。培训期间,宋立群于2012年6月18日上午8时左右在骑电动车前往培训班的途中,碰撞到路边的手扶拖拉机尾部,致宋立群受伤,并被送往毛集试验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均由宋立群自行支付。2012年12月9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淮公交认字3404072012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立群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之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13年7月,宋立群申请毛集试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与文商房产公司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毛集试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毛劳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宋立群与文商房产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7月19日,宋立群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立案后,于2013年7月29日向文商房产公司送达了淮劳工伤证(2013)第020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13年7月31日,文商房产公司以其与宋立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为由申请中止工伤认定案件审查。2013年8月27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案件中止通知书》并送达给宋立群。文商房产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3年7月29日起诉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文商房产公司请求确认与宋立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文商房产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确认宋立群与文商房产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2月,宋立群以安徽省凤台县(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为由,申请市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案件审查。市人社局恢复案件审理后查明,宋立群与文商房产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6月18日宋立群骑电动车前往单位开办的培训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2014年3月14日,市人社局作出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宋立群为工伤。文商房产公司不服,认为宋立群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法律规定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证据要求不符,不能作为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遂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7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文商房产公司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人社局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诉讼费由市人社局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宋立群与文商房产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宋立群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市人社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至于文商房产公司诉称宋立群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法律规定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证据要求不符,不能作为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本院认为,文商房产公司该主张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不能推翻被市人社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文商房产公司负担。文商房产公司上诉称:宋立群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证明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工伤认定条件不成立,一审判决维持该工伤认定错误。事故的直接受理机关毛集大队对事实认定为“碰撞到停在路边的手扶拖拉机尾部”,而交警支队作为毛集大队的上级机关,并未对事故直接办理,却得出事故系“宋立群碰撞到前方行驶的平板四轮车”,该结论不符合常理,也与案件基本事实不符。在事故中,宋立群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综上,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维持该工伤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市人社局答辩称:宋立群丈夫刘福全到其处为宋立群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毛劳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淮公交认字3404072012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凤台县(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上述材料可以证明宋立群在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其作出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宋立群为工伤。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立群陈述: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市人社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其系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文商房产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不能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同等责任”的认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人社局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证据清单》;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4、《工伤认定案件中止通知书》;5、《工伤认定决定书》;6、送达回执三份;7、毛劳(人)仲案字(2013)1号《受理通知书》;8、毛集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毛劳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该组证据证明其作出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合法。第二组证据:9、《关于宋立群工伤认定的答辩意见》;10、凤台县人民法院传票;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公交认字340407201200029号);12、宋立群上下班路线图;13、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1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15、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该组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文商房产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宋立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列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市人社局作出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的工伤认定决定,故该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中市人社局受理宋立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文商房产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文商房产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市人社局提交宋立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证据。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及淮公交认字3404072012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作出了编号为淮南认定1097520140251号工伤认定决定。该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于文商房产公司认为宋立群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市人社局在认定宋立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本人主要责任”时依据的是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商房产公司虽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认为宋立群应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宋立群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相反证据,故文商房产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戎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雅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富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