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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沈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34号原告沈某。被告葛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