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施建忠与张成萍、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忠,张成萍,牛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施建忠。委托代理人陈明亮。被告张成萍。被告牛兵,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忠与被告张成萍、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