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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唐伟申请执行曾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曾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唐伟。被执行人曾顺华。唐伟与曾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什邡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伟于2014年5月26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160.30元。执行中,权利人至2015年1月尚未受偿3016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4)什邡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