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解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解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27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解某甲,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4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法定代理人解某乙(解某甲的父亲),男,汉族,生于1950年6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解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经减半),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文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