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某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聪,男,20岁,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临沧市,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以上身份情况系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5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聪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68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获的刀具1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聪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聪请求撤回上诉,服从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聪撤回上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6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敏审 判 员  邵军锋代理审判员  唐军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