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天津安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罕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迅达科技有限公司,镇江罕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天津安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71号。法定代表人金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铁,该公司员工。被告镇江罕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纬一路南。法定代表人罗林。原告天津安迅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罕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安迅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