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平与程霁琪、叶发青、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程霁琪,叶发青,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29号原告:胡平,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程霁琪,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叶发青,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蒋勇,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平与被告程霁琪、叶发青、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胡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胡平负担。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