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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初字第24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永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