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初字第24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永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