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何某甲、李某某与李某甲、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甲,李某某,李某甲,钟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0号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何某甲,女,2009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李某某,女,2013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何某甲、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何某甲、李某某之母。被告李某甲,男,1954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钟某某,女,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何某甲、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三原告财产计人民币720000元。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平县支行的存款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查询,被告李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平县支行的存款额为190000元。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平县支行的存款1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银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