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尚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漓江美术馆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尚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漓江美术馆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桂林尚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桂林创意产业园1-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刘福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晓明,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漓江美术馆,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桂林创意产业园1-1#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赵洪,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尚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漓江美术馆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尚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尚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4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小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