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72号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特9号。委托代理人:张炯炯,湖北省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史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军,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