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谢定土与张华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定土,张华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132号申请执行人:谢定土,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华展,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239号谢定土诉张华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244.77元,申请执行人受偿72244.77元,未受偿71649.01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华展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定土人民币71649.01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412元,执行费20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1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