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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与魏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魏国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敏,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国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