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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毕浩与桂林市漓江美术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浩,桂林市漓江美术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毕浩,桂林金龙泰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晓明,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漓江美术馆,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桂林创意产业园1-1#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赵洪,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浩诉被告桂林市漓江美术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浩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浩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小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