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一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刘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一初字第01870号原告魏某某,女,1956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义州镇。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义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