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罗平平、周建云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平,周建云,陈建兴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2377号原告罗平平,男,1976年3月24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肖绍鹏,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云,女,1953年2月18日生,汉族,家住萍乡市。被告陈建兴,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春兰,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平与被告周建云、陈建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平撤回对被告周建云、陈建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树文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