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王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王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纯,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王维,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法定代表人李军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伟审判员 曾祥根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