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志荣与周来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荣,周来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9号原告:黄志荣。被告:周来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荣与被告周来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来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来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荣撤回对被告周来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