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黄某某,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雷建蓉,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