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世生、王会平、刘辉辉、刘娟娟与王占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生,王会平,刘辉辉,刘娟娟,王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刑字第00002���申请执行人:刘世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会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辉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娟娟,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占伟,男,汉族。关于刘世生、王会平、刘辉辉、刘娟娟申请执行王占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世生、王会平、刘辉辉、刘娟娟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我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刑字第00002号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 方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