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郭荣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66���申请执行人郭荣军。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荣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918.2元。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2918.2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39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