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2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煜博服饰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煜博服饰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张峰,肖君,张芹,金良,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230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绍兴市煜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被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肖君。被执行人:张芹。被执行人:金良。被执行人: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婉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绍柯执字第230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良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金汇大厦1幢0607室、1幢0608室的商业办公房产[1幢0607室建筑面积为151.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3.31平方米;1幢0608室建筑面积为196.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24平方米,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4)第00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