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宏点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两淮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点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合肥两淮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50号原告:宏点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DONALDALANFENDLEY。委托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两淮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岱。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点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两淮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宏点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点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点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为89元,由原告宏点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文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