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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柴秋艳与杨玉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秋艳,杨玉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柴秋艳,农民。被告:杨玉友,农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秋艳与被告杨玉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柴秋艳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秋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170元,由原告柴秋艳负担。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