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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汤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益阳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汤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TRF1**号小客车在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文明路对开路段倒车时,碰撞被害人殷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BA93**号小汽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汤某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汤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汤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送检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山市沙溪镇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汤某及被害人殷某某的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粤TRF1**号小客车及粤BA93**号小汽车的车辆信息登记资料、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高某某、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汤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