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法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中学与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学,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敖法执字第1088号申请人张中学,男,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于洪波,男,汉族,校警,住敖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敖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志向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洪波在敖汉旗长胜信用社的工资24090元,划拨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