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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东大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07号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9号(原汉阳大道489)。法定代表人:卢晓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东大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唐庄乡唐东村北河。法定代表人:王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大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河南东大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7.50元,由原告武汉太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