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行非诉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杜俊、周虹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俊,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洋行非诉审字第00009号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申请人杜俊,男,农民。被申请人周虹,女,农民。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杜俊、周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作出洋计生征字(2014)第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杜俊、周虹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2015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4)第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5月4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4)第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索建民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