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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翠珍与久啦(昆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珍,久啦(昆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李翠珍。被执行人久啦(昆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翠珍依据(2014)晋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久啦(昆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资补偿金243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翠珍与被执行人久啦(昆明)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久啦(昆明)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翠珍24310元的60%,即计币14586元,且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