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静与张玉艳、张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静,张玉艳,张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7号原告:高静,女,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被告:张玉艳,女,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被告:张本强,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静诉被告张玉艳、张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