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静与张玉艳、张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静,张玉艳,张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7号原告:高静,女,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被告:张玉艳,女,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被告:张本强,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静诉被告张玉艳、张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