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魏军泉与涂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泉,涂育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20号原告:魏军泉。被告:涂育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泉与被告涂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军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军泉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更多数据: